一份像样的马来西亚软件供应商筛查清单,要涵盖公司核实(SSM、缴足资本)、技术证据(能打开的作品、代码样本、真的能打电话过去的推荐人)、法律保护(IP 归属、source-code escrow、退出条款)、监管准备(PDPA 2024、LHDN e-Invoice、SST),还有上线后的条款(SLA、响应时间、交接)。比这更薄的,就是凭感觉选供应商。
这件事我们两边都经历过。有些项目我们输给了报价更低的同行,客户后来被对方放鸽子。也有接手的救火项目:所谓“做完”的产品,没有文档、没有 repo 权限,IP 条款还写着原开发者有权把它转卖给别人。套路是重复的。这篇把它们整理成一份签约前能跑一遍的清单。
想先搞清楚自己到底在为什么付钱,可以看我们的马来西亚定制软件成本指南。查供应商是成本问题的另一半,它决定你接受的那个报价,是不是最后真正付出的账单。
“查供应商”到底在查什么?
查供应商(也叫 vendor vetting 或尽职调查)是签约前对开发伙伴问一整套结构化问题。它查四件事:他们在法律上能不能做这个活(公司注册、税务状态)、技术上能不能做(作品、代码、团队)、会不会保护你的利益(IP、数据、退出条款),以及 18 个月后他们还在不在(财务、推荐人、人员流失)。在马来西亚,上面还要再加一层监管:PDPA、LHDN e-Invoice 准备度、SST 注册。
之所以要认真查,是因为项目做到一半换供应商,通常要再花掉已投入金额的 40% 到 80%。选错不是小事。
12 项尽职调查清单
按顺序跑。前面几项便宜又快,能在你浪费时间开会之前就筛掉大部分不靠谱的人。
1. SSM 与公司状态(5 分钟,免费)
上 MyData SSM 调出这家供应商的记录。要看的是:
- 公司类型。 RM 50,000 以上的合约,Sdn Bhd 是底线。独资或 enterprise 在法律上创办人和公司不分家,人一走,你的合约也跟着走。
- 缴足资本。 RM 1 的缴足资本合法,但没有意义。RM 100,000 级别的项目,我们把低于 RM 50,000 的缴足资本当成黄灯。
- 注册日期。 一家成立六个月的 Sdn Bhd 来投 RM 300,000 的项目,不代表一定有问题,但你该要的推荐人不一样了。
- 董事和影子董事。 把公司记录上的董事和坐在会议室里的人对一对。如果来谈的人不在记录上,问清楚为什么。
我们看过的所有提案里,被这一项刷掉的比任何一项都多。
2. 作品核实(灌水测试)
每一家马来西亚软件公司都有作品页。其中一半灌了水。测试方法:
- 每个写着“live”的链接都点进去。那个产品今天还在那个网址上吗?
- 要最近三个项目的正式上线网址,不要截图。
- 和 LinkedIn 对一对。现职员工的工作经历里有没有列出这些项目?如果官网上的招牌项目,当初做的人已经一个都不在了,那份能力早就走出门口了。
- 问一句:“这些项目里,你们现在还在维护哪几个?”做完就走,和一个东西跑了好几年,完全是两回事。
3. 打电话给推荐人(不是看客户好评,是打电话)
书面好评是公关,电话才是尽职调查。要两个你能直接打过去的客户。问题是:
- 项目有没有按原定时间上线?
- 最后的发票,和最初的报价差多少?
- 周六晚上九点系统坏了,多久有人回应?
- 如果重来一次,你还会找他们吗?(听犹豫,比听答案更有用。)
一家供应商拿不出两个推荐人,这本身就是答案。
4. 和工程师聊技术(不是和销售)
要求和真正会带这个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谈。半小时的对话,比一份 50 页的提案告诉你的更多。要留意:
- 针对你的场景,对技术选型有具体看法(“马来西亚的多租户 SaaS,我们通常选 X,因为……”)。
- 老实讲出能力边界(“native iOS 我们不做,会外包或用 Flutter”)。
- 反过来问你生意的问题,而不是只问功能。
如果你从头到尾只跟创办人或销售主管说过话,那真正做这个项目的人对你来说就是个黑箱。
5. 代码样本或技术产出
任何来投正经项目的供应商,都应该能在 NDA 之下拿出一份近期的代码样本或架构图。这不是要你逐行读。它是基本职业水准的信号:有没有做版本控制、有没有写测试、有没有写文档。
如果对方以原则为由拒绝,或者拿出一份明显很旧、没人维护的东西,那本身就是在告诉你一些事。
6. IP 归属条款(合约里最重要的一条)
依据马来西亚 Copyright Act 1987 第 26(2) 条,受委托作品的版权视为转移给委托方,除非合约另有约定。中小企业的风险不在这个默认值,而在于供应商合约里常常有条款推翻这个默认值、倒向供应商那边:开发者保留所有权、只回授一个“永久授权”给客户,或者把可复用的“框架”代码切出去。IP 条款要一个字一个字读,坚持写进确认转让、而不是取代转让的条款:
- 确认 work-for-hire 转让。 这次合作产生的所有 IP,在付款后以书面形式转让给你,合约终止后转让依然有效。
- 交出代码仓库。 尾款付清后,GitHub 或 GitLab 的 repo 所有权连同 admin 权限一起转到你的组织名下。
- 未经同意不得复用。 没有你的书面许可,供应商不得把这些代码(或其中大部分)转卖或复用到其他客户身上。
- Source-code escrow,用在风险更高的项目上(通常是 RM 500,000 以上的企业级合作,或者少了就会让你营运停摆的东西)。由中立第三方保管最新的源码,供应商消失了,你还能拿到代码。多数马来西亚中小企业的项目会跳过这一条,因为上面那条交出 repo 已经覆盖了最常见的失败情况,但值得问一句。MyIPO 本身不提供 escrow 服务;商业服务可以找 Escode(前身是 NCC Group Software Resilience)这类公司。
想更深入了解为什么 IP 风险常在尽职调查中被漏掉,Praktis 的 IP 风险评估指南是个不错的起点。
上线后玩失踪这门生意,就是靠这一条养活的。认真对待它。
7. PDPA 2024 准备度(新增的关键项)
2025 年生效的 PDPA 修正案,让 data processor(你的供应商)直接负责,而不再只有 data controller(你)。要问的是:
- 有明确的数据保护责任人。从 2025 年 6 月 1 日起,达到专员署门槛的 data controller 和 processor 必须正式委任 Data Protection Officer(大致是:处理超过 20,000 名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、超过 10,000 名的敏感个人数据,或大规模的常态监控)。供应商如果在门槛以下,法律上不强制委任 DPO,但他们仍然要说得出谁在负责 PDPA 合规、泄露应变,以及回答你关于 sub-processor 的问题。“没有特定的人”是错的答案。
- 他们的数据泄露通知 SLA。依据修正后的 PDPA 和 2025 年 2 月的指引,data controller 在知悉个人数据泄露后 72 小时内必须通知专员署;若有重大损害风险,7 天内必须通知受影响的个人。你的供应商需要一个合约上的 SLA,快到足以让你赶上这些期限,通常是 24 小时以内。
- 一份 sub-processor 清单。 如果他们把你的客户数据送去第三方(分析、托管、AI API),你必须知道。
- 数据存放地。 生产数据库放在哪里?跨境传输在 PDPA 下有特定的规定。
法律圈已经在提醒,供应商尽职调查现在是基本要求,不是可选项。目前的基准可以参考 DLA Piper 关于马来西亚 2025 年 DPO 与数据泄露通知指引的简报。
8. LHDN e-Invoice 与 SST 准备度
两项相关但分开的检查:
- SST 注册。 收服务税的供应商必须有注册。要 SST 注册号,然后到关税局网站核对。
- LHDN e-Invoice 准备度。 这项规定按营业额分批推行:超过 RM 1 亿的企业从 2024 年 8 月 1 日开始,RM 2,500 万至 1 亿从 2025 年 1 月 1 日,RM 500 万至 2,500 万从 2025 年 7 月 1 日,RM 100 万至 500 万延后到 2027 年 1 月 1 日。营业额低于 RM 100 万的目前豁免。不管供应商落在哪一档,他们都需要做到两件事:(a) 轮到他们那一批时,能正确开 e-Invoice 给你;(b) 如果你的项目要做对接,他们懂 MyInvois API。对接成本我们写在 LHDN e-Invoice 对接费用:马来西亚开发商怎么收费。
一家搞不懂 MyInvois 的供应商,做不出能跟它对接的产品。
9. 计价方式与付款节点
问他们提议哪一种模式,以及为什么:
- 固定价适合范围清楚的项目(一个营销网站、一个定义明确的模块)。它把范围风险转给供应商,对方会防御性报价。
- **按工时计费(time and materials)**适合需求会变的开放式产品开发。它把范围风险转给你。
- 混合式(第一阶段 discovery 固定价,开发按工时)是多数正经供应商在非简单项目上会提的做法。
然后看付款排程。RM 80,000 以上的项目要求先付 50%,我们当红灯看。比较健康的做法是:签约付 25%,50% 按与交付物挂钩的节点分批付,验收并过了缺陷修复期后付最后 25%。
价格和总成本之间很少是线性关系。报价上看不到的那部分账单,我们写在在马来西亚上线软件的隐形成本。
10. 团队组成(以及谁真的在干活)
指名问清楚:谁带这个项目,还有哪些工程师会碰到代码。正式的履历当然好,但在提案阶段不一定实际。一个 LinkedIn 个人主页,加上和技术负责人聊 15 分钟,就够了。然后继续追问:
- 他们是全职员工,还是为这个项目请来的自由职业者?
- 如果外包出去,人在哪里,IP 和 PDPA 的责任链怎么回到你身上?
- 来谈的那位资深工程师,第 12 周还会在项目里吗?还是典型的换人把戏:demo 团队在 kickoff 之后就消失。
两个自己扛下工作的资深开发者,往往比八个人的团队更值得押注,尤其当那八个里有六个是拿你的钱在学。
11. 技术栈与 AI 工具准备度
2026 年值得问的两个问题:
- 这个项目你们会提议用什么技术栈,为什么? 手上只有一把锤子的供应商(什么都用 Laravel,或什么都用 Node.js)不一定就是错的,但要说得出理由。这两者我们比较过:Laravel vs Node.js:马来西亚初创公司哪个成本更低。
- 团队日常怎么用 AI 编程工具? 这现在是正经的生产力问题,不是追风口的问题。一个会用 Cursor、Copilot 或 Claude 的团队,出货更快,报价也应该反映这一点。一个假装 AI 不存在、或者不肯谈这件事的团队,不是没经验就是有事瞒着。该看什么,我们的看法写在怎么在 AI 时代挑马来西亚的软件开发公司。
12. 上线后的条款与退出计划
大部分合约就是在这里崩掉的。要书面答复:
- 维护 SLA。 严重 bug 的响应时间、办公时间怎么定义、谁值班。
- 变更需求的时薪。 交付之后再改东西,按什么价钱算。
- 知识转移。 你会拿到什么文档?你未来的内部团队(或下一家供应商)真的接得上手吗?
- 退出条款。 如果你第 18 个月想走,会发生什么?repo 交接、账号密码、基础设施权限、客户数据导出。
- HRDF / HRD Corp 可申领培训。 如果项目包含培训部分,就把它设计成能用上这笔征费。可以申领的范围我们拆解在马来西亚软件开发的 HRDF 申领。
在你签字之前就已经想过退出怎么走的供应商,是没打算把你锁住的供应商。
五个该直接终止交易的信号
看到任何一个,走人:
- RM 100,000 以上的项目,对方没有 SSM 记录、是独资,或缴足资本低于 RM 10,000。
- 拒绝提供推荐人,或者推荐人后来发现是亲友。
- IP 条款把所有权留在供应商手上,或者只给你一个“永久授权”而不是完整转让。
- 项目会碰到个人数据,提案和合约里却完全没提 PDPA。
- 预付 50% 或更多,而且没有节点结构。
这些筛子会让你错过一些好供应商。但它们帮你挡掉的烂供应商多得多。
关于 AI 供应商和 AI 做出来的作品集
2026 年我们看到一个新模式:作品集里塞满通用后台的截图,多半是 AI 工具做的,包装成客户定制项目。AI 让一个开发者在一个周末做出的精致 demo,两年前要一个团队做一个月。供应商如果坦白讲清楚,这是好事;不讲清楚,就危险了。
我们的看法是,“这是不是你用 AI 做的”问错了方向。该问的是:“我现在发一张你作品集里某个项目的截图给你,你能不能跟我讲一遍它的架构、数据库结构,还有你上周二修的那个 bug?”真做过的人,答得出来。把一段 Claude prompt 贴进 Cursor 就出货的人,答不出来。
这条标准对 Gotchaa Lab 一样成立。我们每天都在用 AI 工具,也认为 2026 年做正经软件的供应商都该这么做。我们不接受的,是拿 AI 来替代对自己做了什么的理解。
拿一份你自己能验证的软件供应商提案
我们回复 RFP 是书面的:第一阶段(discovery)固定范围、真实的团队履历、写明的 IP 与 PDPA 条款,还有你能打电话过去的推荐人。这份清单针对的是哪一类合作,可以看我们做的定制软件开发和网站开发。如果你正在把一个项目放出去招标,想要一份经得起这份清单检验的提案,WhatsApp 找我们,讲个大概范围和预算。我们会在 24 小时内给你一个明确的下一步,或者老实告诉你,你要做的东西我们不合适。
本文是给马来西亚中小企业采购软件服务的一般性指引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合约条款、PDPA 义务和税务要求因个案而异,签约前请咨询你的律师和税务代理。文中提到的金额门槛是常见做法,不是硬性规定。
参考资料
- MIA Guidance on Software and Software Vendor Selection (PDF)
- MyData SSM(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)
- Praktis: Assess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sks in Due Diligence
- DLA Piper: Malaysia Guidelines on Data Breach Notification and Data Protection Officer Appointment (2025)
- Mayer Brown: Key Amendments to Malaysia's PDPA and Cross-Border Transfer Guidelines (2025)
- LHDN e-Invoice Implementation Timeline
- Henry Goh: Exceptions to the First Ownership Rule (Section 26(2), Copyright Act 1987)
- MySST(马来西亚关税局 SST 查询)
- LHDN MyInvois Portal




